4月7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北京市塑料汙染治理工作詳解”。對禁止生產(chan) 、銷售的塑料製品,重點行業(ye) 中禁止、限製使用的塑料製品等內(nei) 容進行了梳理。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自7月1日起,北京餐飲業(ye) 全行業(ye)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咖啡攪拌棒。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通報,北京禁止生產(chan) 、銷售的塑料製品包括:厚度小於(yu)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小於(yu) 0.01毫米的聚乙烯農(nong) 用地膜、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不包括相關(guan) 醫療器械)。
此外,在餐飲業(ye) 、批發零售業(ye) 、會(hui) 展業(ye) 等重點行業(ye) 中禁止、限製使用塑料製品。其中,北京全市餐飲行業(ye)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北京市建成區外賣(含堂食打包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本市建成區、景區景點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自2021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全市餐飲行業(ye)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咖啡攪拌棒。
而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北京建成區的商場、超市、藥店、書(shu) 店等零售業(ye) (含門店或電商提供的零售配送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貿市場規範和限製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自2026年起,北京建成區集貿市場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北京市建成區舉(ju) 辦的各類展覽、展會(hui) 活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未遵守“禁限塑”規定將處以罰款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表示,上述要求均有法規明示。其中,《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將厚度小於(yu)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小於(yu) 0.01毫米的聚乙烯農(nong) 用地膜、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列入淘汰類產(chan) 品。而《產(chan) 品質量法》第五十ー條:生產(chan)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chan) 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chan) 品的,責令停止生產(chan) 、銷售,沒收違法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並處違法生產(chan) 、銷售產(chan) 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guan) 禁止、限製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chang) 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guan) 價(jia) 格行為(wei) 和明碼標價(jia) 規定的,由價(jia) 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guan) 競爭(zheng) 行為(wei) 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1萬(wan) 元以下罰款。
文/本報記者 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