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製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規則》將於(yu) 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跟小編一起看具體(ti) 內(nei) 容↓↓↓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製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回應了社會(hui) 關(guan) 切的教育熱點問題,在起草過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麵高度關(guan) 注。《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係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yi) ,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yu) 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wei) 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wei) ”,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jia) 權的具體(ti) 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yu) 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cong) 、擾亂(luan) 秩序、行為(wei) 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wei) 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yan) 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yu) 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shu) 麵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nei) 的教室內(nei) 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yu) 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nei) 公共服務、接受專(zhuan) 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wei) 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製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ti) 活動等;嚴(yan) 重教育懲戒適用於(yu) 違規違紀情節嚴(yan) 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zhuan) 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yu) 體(ti) 罰和變相體(ti) 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wei) ,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wei) ,劃定教師行為(wei) 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guan) 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規則》將於(yu) 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製,讓學校、教師會(hui) 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hui) 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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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全文↓↓↓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試行)
第一條 為(wei)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麵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e) 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yu) 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wei) 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wei) 。
第三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yang) 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yu) 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製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wei) 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ti) 情形和規則。
學校製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guan) 方麵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hui) 、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討論,經校長辦公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製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第六條 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hui) 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chuan) 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hui) 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hui) 有關(guan) 方麵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guan) 宣傳(chuan) 教育等。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製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cong) 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luan) 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wei) 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wei) 。
學生實施屬於(yu)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wei) 或者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製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wei) 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shu) 麵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nei) 的教室內(nei) 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nei) 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zhuan) 門的校規校紀、行為(wei) 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製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ti) 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ti) 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yan) 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zhuan) 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hui) 工作者或者其他專(zhuan) 業(ye) 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wei) 幹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yan) 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guan) 部門將其轉入專(zhuan) 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十一條 學生擾亂(luan) 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shang) 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wei) 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chu) 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於(yu) 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以擊打、刺紮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ti) 痛苦的體(ti) 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xie) ,強製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shang) 害身體(ti) 、心理的變相體(ti) 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yan) ;
(四)因個(ge) 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wei) 而懲罰全體(ti) 學生;
(五)因學業(ye) 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ge) 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三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yu) 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製,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hui) 工作等方麵的專(zhuan) 業(ye) 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zhuan) 門的心理輔導、行為(wei) 矯治。
第十四條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yu) 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yan) 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shang) 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yu) 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wei) 教師行為(wei) 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ju) 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guan) 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shang) 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yan) 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guan) 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guan) 方麵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hui) ,受理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hui) 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hui) 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麵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jue) 定。
第十八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yu) 能力。
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製定實施細則。
來源: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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