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 《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0-11
瀏覽次數:6230

廣東(dong) 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dong) 省教育廳關(guan) 於(yu) 印發

《廣東(dong) 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試行)》的通知

粵科規範字〔2022〕9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

  現將《廣東(dong) 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廣東(dong) 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dong) 省教育廳

2022年9月13日


廣東(dong) 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我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hui) 組織或者個(ge) 人(包括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股東(dong)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ju) 辦者,以下統稱舉(ju) 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麵向本省義(yi) 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圍繞科學普及,開展以提升動手能力、創新能力及培養(yang) 科學家精神等為(wei) 目標的科技創新活動與(yu) 科學體(ti) 驗活動的相關(guan) 校外培訓機構,適用本標準(相關(guan) 機構統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 申請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舉(ju) 辦者;

  (二)有黨(dang) 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製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製度;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hui) (理事會(hui) )或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hui) )及監事會(hui) 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yu) 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yu) 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zhuan) 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zhuan) 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liang) 個(ge) 以上舉(ju) 辦者聯合舉(ju) 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ce) 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各自權利義(yi) 務和爭(zheng) 議解決(jue) 辦法等內(nei) 容。

  第四條 舉(ju) 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hui) 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ju) 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個(ge) 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舉(ju) 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hui) 組織或者個(ge) 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同時舉(ju) 辦或者實際控製多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ju) 辦者或者實際控製人應當具備與(yu) 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yu) 能力,並對所舉(ju) 辦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

  中小學校不得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yu) 其培訓項目和規模相匹配的資金投入,穩定的經費來源。開辦資金、注冊(ce) 資本一般不少於(yu) 10萬(wan) 元,以到賬實有貨幣資金為(wei) 準。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ce) 資本應當繳足,並出具有效證明。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出逃,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涉及聯合辦學的,舉(ju) 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做到黨(dang) 的建設同步謀劃、黨(dang) 的組織同步設置、黨(dang) 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dang) 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dang) 的基層組織,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開展黨(dang) 的活動。

  第七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隻能使用一個(ge) 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yi) 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名稱應當符合《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yu) 中文名稱語義(yi) 一致。

  第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製定章程,內(nei) 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關(guan) 於(yu) 章程的規定。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章程向社會(hui) 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guan) 方意見。完成修訂後,報審批機關(guan) 備案或者核準。

  第九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製定各項規章製度,包括但不限於(yu) :行政管理製度、教學管理製度、安全管理製度、培訓材料編寫(xie) 審核管理製度、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製度、學員管理製度、檔案管理製度、招生和收退費管理製度、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製度、課程備案和信息公開製度、財務會(hui) 計製度和資產(chan) 管理製度等。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的,還應當製定下列管理製度:用戶信息保護製度、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含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內(nei) 容)、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條 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與(yu) 培訓項目和規模相匹配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專(zhuan) 用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培訓場所總建築麵積不少於(yu) 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nei) 生均麵積不低於(yu) 3平方米;培訓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guan) 於(yu) 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工業(ye) 廠房、違章建築、臨(lin) 時建築等不適宜於(yu) 科技培訓或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危險化學品倉(cang) 庫等建築。

  以自有場所舉(ju) 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chan) 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chan) 權證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yu) 2年。

  第十一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yu) 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匹配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設施設備按照培訓內(nei) 容設計要求和相關(guan) 規範建設,對於(yu) 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製定應急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存在噪音危害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學實驗應安排在專(zhuan) 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需與(yu) 中小學校實驗室要求一致。

  第十二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ti) 的安全防範體(ti) 係,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並配備數據存儲(chu) 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yu) 30天。

  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guan) 於(yu) 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嚴(yan) 禁使用彩鋼板建築;嚴(yan) 禁在外窗、陽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嚴(yan) 禁擅自停用、關(guan) 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yan) 禁私拉亂(luan) 接電線、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嚴(yan) 禁在培訓場所內(nei) 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yan) 禁在培訓場所內(nei) 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室內(nei) 開展培訓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等材料。提供餐飲服務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照。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屬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shu) 》,向社會(hui) 公開承諾;應在疏散走道、樓梯間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以保證疏散時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柵欄;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以保證安全地定向疏散。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製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管理人員,製定相關(guan) 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科學實驗活動應事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必須安排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zhuan) 用教室進行。鼓勵通過為(wei) 參訓對象購買(mai) 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十三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行政)機構,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權。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3年以上教育從(cong) 業(ye) 經曆;

  (二)一般應具有大學專(zhuan) 科以上學曆;

  (三)年齡一般應在70周歲以下;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guan) 規定。

  第十四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充分配備教學、安全管理等專(zhuan) 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zhuan) 科及以上學曆。

  第十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專(zhuan) 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從(cong) 業(ye) 人員總數的50%,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其中,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大學專(zhuan) 科及以上學曆(原則上應持有理工類畢業(ye) 證書(shu) 或從(cong) 事科技類相關(guan) 工作滿2年及以上),並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聘請在境內(nei) 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嚴(yan) 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培訓人員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學資質、從(cong) 教經曆、任教項目等信息應在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監管平台備案。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e)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並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要求。

  第十六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yang) 目標,製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配備相應培訓材料,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nei) 容。培訓內(nei) 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開展以培養(yang) 學生的科學興(xing) 趣愛好、科學家創新精神和動手實踐能力,提升科學素養(yang) 、拓展思維能力,促進學生個(ge) 性化發展和全麵發展為(wei) 目標的科技創新教育和科學體(ti) 驗活動,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課程難度及進度適宜,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yu) 學習(xi) 無關(guan) 的廣告、遊戲等內(nei) 容及鏈接等。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選用正式出版物或通過審核的自編培訓材料,所有培訓材料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要求。采用自編培訓材料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xie) 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nei) 部管理製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yu) 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chong) 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yu) 20:30,線上培訓不得晚於(yu) 21:0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yu) 10分鍾。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類培訓名義(yi) 開展學科類課程內(nei) 容。

  第十七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業(ye) 務的,應當嚴(yan) 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nei) 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ye) 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ye) 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業(ye) 務使用的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信息儲(chu) 存功能、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

  線上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教育APP)提供者應當建立覆蓋個(ge) 人信息收集、儲(chu) 存、傳(chuan) 輸、使用等環節的數據保障機製,儲(chu) 存100萬(wan) 人以上個(ge) 人信息的線上校外培訓APP,應通過個(ge) 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認證或合規審計。

  第十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會(hui) 計賬簿、進行會(hui) 計核算,編製財務會(hui) 計報告。在每個(ge) 會(hui) 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其財務會(hui) 計報告進行審計。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guan) 於(yu) 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我省的相關(guan) 規定,並向社會(hui) 公示,接受有關(guan) 主管部門的監督。

  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yu) 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ge) 月或60課時的費用。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yu) 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營利性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結餘(yu) 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機構所在地的地市轄區範圍內(nei) 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zhuan) 用賬戶(培訓收費專(zhuan) 用賬戶),用於(yu) 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zhuan) 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zhuan) 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該賬戶需與(yu) 機構自有資金銀行結算賬戶嚴(yan) 格區分,不得用該賬戶內(nei) 的預收費用進行融資擔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使用教育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合同主體(ti) 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並切實履行相關(guan) 提醒和說明義(yi) 務,不得包含排除或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機構收取培訓費用後應當及時向學生(家長)提供以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義(yi) 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十九條 本設置標準為(wei) 基本標準,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準製定本地的具體(ti) 設置標準。

  本標準由發文機關(guan) 進行解釋。培訓對象為(wei)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應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dong) 省教育廳、廣東(dong)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廣東(dong) 省民政廳、廣東(dong)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門製定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內(nei) 容與(yu) 本設置標準不同的,以本件為(wei) 準。執行期間,國家關(guan) 於(yu)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擴展閱讀:

1、團體(ti) 定製活動

2、科普進校園內(nei) 容

3、星空体育网页入口活動和更多研學活動



聽說,打賞我的人最後都找到了真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