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me) 可以深刻揭露金錢對生命的冷漠與(yu) 對女性的蔑視?當然是代孕與(yu) 棄養(yang) 。
曝光錄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煩死了”的言論讓人無法不憤怒。
正如中紀委批駁的那樣,生命絕對不能是冷冰冰的金錢交易,也絕對不能是任憑個(ge) 人喜好、方便與(yu) 否,就隨意決(jue) 定生死的普通物件,而是隻要決(jue) 定了當父母,就無法擺脫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yi) 務。
鄭爽代孕又棄養(yang) 的做法,之所以突破人倫(lun) 底線讓人不齒,就在於(yu) 作為(wei) 明星的她已經被物質上的紙醉金迷所腐化,喪(sang) 失了人性,喪(sang) 失了為(wei) 人母的良知。
身為(wei) 嬰兒(er) 的父母,如果雙方感情良好就願意撫養(yang) ,關(guan) 係破裂失和的時候就隨意把孩子丟(diu) 棄掉,這絕不是明星做派或個(ge) 性,而是典型的人性泯滅。
眾(zhong) 所周知道,代孕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是違法的。即使是在較為(wei) 開放的美國,也僅(jin) 僅(jin) 是灰色產(chan) 業(ye) 鏈的上一環。
不可否認,商業(ye) 代孕事實上不僅(jin) 存在,還很火爆。提及商業(ye) 代孕,必須要對商業(ye) 代孕和利他主義(yi) 代孕做出明確區分。
商業(ye) 代孕,通常是指代孕女性以獲得金錢報酬為(wei) 唯一目的的代人懷孕;而利他主義(yi) 代孕,則是指為(wei) 了幫助身體(ti) 生理有缺陷,無法生育的合法夫婦獲得後代,代孕女性在接受一定金錢報酬的前提下,替合法夫妻代孕。
在利他主義(yi) 代孕模式中,委托代孕的一方,通常隻需要承擔代孕母親(qin) 整個(ge) 孕期的正常開銷,以及因代孕而給代孕母親(qin) 造成的誤工費等費用。
從(cong) 合作角度而言,這些費用都是對代孕母親(qin) 的合理補償(chang) ,通常這種酬勞不會(hui) 被認為(wei) 是商業(ye) 代孕。
而根據上海市法學會(hui) 生命法與(yu) 公共衛生法研究會(hui) 理事、秘書(shu) 長楊彤丹的闡述,在技術角度上,商業(ye) 代孕與(yu) 利他主義(yi) 代孕有著明顯的區分,商業(ye) 代孕分類非常細致,通常會(hui) 分為(wei) “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兩(liang) 類。
“妊娠型代孕”,就是我們(men) 通常所說的“借腹生子”。是指代孕女性通過“出租”自己的身體(ti) ,替人妊娠生產(chan) 以獲得高額酬勞的過程。
另一種“基因型代孕”則與(yu) 前者不同,它是指代孕女性簽訂商業(ye) 合同後,既向委托方提供身體(ti) ,也要向委托方提供自己的卵細胞跟對方配對。配對形成受精卵後,再在自己身體(ti) 內(nei) 妊娠、分娩出來。
如果說,以上兩(liang) 種方式看起來還算正常的話,那麽(me) 第三種方式則讓人非常難以接受。
它可以算作代孕黑產(chan) 鏈條上一種非常極端的情況:由其他第三方提供受精卵並進行妊娠和生育。這種情況代孕女性生下來的孩子,跟委托方也毫無血緣關(guan) 係,其實質就是赤裸裸地出賣自己身為(wei) 女性的妊娠、分娩功能。
為(wei) 什麽(me) 商業(ye) 代孕不能被允許?
鄭爽被爆出在國外代孕生子的消息後,就被國家健康委判定為(wei) “違法”。但真正讓大眾(zhong) 聲浪難以接受的,還是她對待兩(liang) 個(ge) 幼小生命的蔑視,對於(yu) 代孕母親(qin) 的殘忍冷酷。
“商業(ye) 代孕”之所以引起社會(hui) 輿論對此的大麵積抨擊,不僅(jin) 因為(wei) 鄭爽不負責任言行刺激在先,更因為(wei) 商業(ye) 代孕的本質在於(yu) :女性以及女性身體(ti) 和生育功能被金錢物化,不僅(jin) 身心影響身心健康,整個(ge) 過程中的個(ge) 人權益,也難得到有效保障。
不僅(jin) 如此,因代孕而降生的孩子,出生後必然產(chan) 生倫(lun) 理道德上的關(guan) 聯,處理不好,對孩子就是一輩子的傷(shang) 害。因此,代孕在我國不僅(jin) 違法,在倫(lun) 理道德層麵也很難被大眾(zhong) 接受。
所以,無論從(cong) 哪個(ge) 角度講,商業(ye) 代孕“出租”女性,提供生育服務來換取金錢利益的行為(wei) ,其實質都是把女人當作工具,滿足個(ge) 體(ti) 商品化需求,是對人的物化,更是對女性權益的踐踏。
我國早在2001年,就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無權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並且嚴(yan) 禁買(mai) 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而我國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009條,就以專(zhuan) 條形式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從(cong) 事與(yu) 人體(ti) 基因、人體(ti) 胚胎等有關(guan) 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不得危害人體(ti) 健康,不得違背倫(lun) 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明知道這種貶低尊嚴(yan) 的行為(wei) 不被法律允許;明知道別人通過金錢購買(mai) 自己的代孕服務,是將自己僅(jin) 僅(jin) 作為(wei) 實現生育的工具;明明知道自己在懷孕、生產(chan) 過程中會(hui) 麵臨(lin) 健康風險,甚至會(hui) 有生命危險,卻仍然有部分女性選擇這種方式,去獲取不菲的酬勞。
這究竟是為(wei) 什麽(me) 呢?
調查發現,那些選擇做商業(ye) 代孕母親(qin) 的女性,往往都是經濟條件不好,家庭條件困難有經濟壓力的女性。相關(guan) 調查數據表明,國外願意做商業(ye) 代孕的女性,通常都是社會(hui) 地位、收入也較低的貧困人口。
近年來,由於(yu) 全球經濟收入差距加大,更促使了部分貧困女性想通過做這種方式,為(wei) 自己或自己的家庭獲取更多的金錢物質。
但是,作為(wei) 弱勢群體(ti) ,實際上商業(ye) 代孕女性的生命健康權,包括她們(men) 最為(wei) 看重的經濟收益很多時候都無從(cong) 保障。因為(wei) 中介機構往往抽取了代孕母親(qin) 的大部分酬勞,代孕女性所得收益非常少。
再加上代孕女性普遍社會(hui) 、經濟地位較低,所以,她們(men) 實際上遭受了明顯的生育剝削。
無論從(cong) 哪種角度來說,商業(ye) 代孕都是充滿風險的,反人倫(lun) 的,違法的。
被商品化的女性,必然會(hui) 遭受失去人權、尊嚴(yan) 等待遇;而那些如鄭爽一樣為(wei) 了一己私利而漠視生命的代孕客戶,則更是對法律與(yu) 人倫(lun) 、道德的踐踏,理應被封殺。
- The End -
作者 | 湯靡達
編輯 | 一粒米
第一心理主筆團 | 一群喜歡仰望星空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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