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長製”是江河屬地管理的製度設置,由地方各級黨(dang) 政負責人擔任河長,以其職權跨越了專(zhuan) 業(ye) 管理的局限,將涉及多方利益的江河納入一體(ti) 化、法治化管理中。追根溯源河長製可謂源遠流長、枝繁葉茂。其源可以上溯至黃河堤防始建的春秋戰國時期,其分派則有堰長、溝長、渠長、鬥門長、河堤使之設,涵蓋江河防汛防洪,以及運河、灌溉、城邑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長製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對保障江河安瀾、水資源管理、水權維護等諸多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河長製有鮮明的水文明烙印,通過挖掘唐代、北宋、金代“河長製”的製度設計、管理規定及價(jia) 值取向,可以闡釋製度的內(nei) 在連續性,反映水文明的綿厚底色。

唐代水利發展達到空前的高度,其水利法規的架構與(yu) 實施,支撐農(nong) 田水利工程、大運河的營運,並為(wei) 其後各朝代所繼承。
唐代都長安,對其政治、經濟影響最大的是引涇、引渭的灌溉工程,以及關(guan) 中漕渠、汴河、淮揚運河等。唐代“渠鬥長製”見於(yu) 《水部式》。《水部式》是由中央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國家水利法規,是水利工程管理製度的重要創舉(ju) 。《水部式》記載渠鬥長的職責:“合璧宮舊渠,深處量置鬥門節水,使得平滿,聽百姓以次取用。仍量置渠長、鬥門長檢校。若溉灌周遍,令依舊流,不得因茲(zi) 棄水。”規定灌溉工程的“渠長”“鬥門長”負責工程運行管理,確保灌溉秩序和水量公平分配。《水部式》還將灌區管理好壞作為(wei) 官吏考核晉升的依據。唐代將《水部式》的“渠鬥長製”納入國家法典。《唐六典》卷二十三中記載:“凡京畿之內(nei) ,渠堰陂池之壞決(jue) ,則下於(yu) 所由而後修之。每渠及鬥門置長各一人,至溉田時,乃令節其用水之多少,均其溉焉。每歲,府縣差官一人以督察之,歲終錄其功以為(wei) 考課”,更將問責製落實到府、縣的水管理中。通過設置“渠鬥長”,明確渠長、鬥門長的管理職權,對灌區實施水資源的嚴(yan) 格管理,通過有效的分配、節約使用,以滿足大規模農(nong) 業(ye) 灌溉的需要,從(cong) 而壯大唐代的農(nong) 業(ye) 基礎,促進唐代的繁榮強大。
唐代渠長、鬥長製度在後來灌溉工程中普遍設置,並世代傳(chuan) 承。

北宋沿襲了唐代水利製度體(ti) 係,王安石主導的熙寧變法更有《農(nong) 田利害條約》,推動了農(nong) 田水利建設與(yu) 管理。
11世紀以來,黃河進入了大改道的前夜,北宋都汴京(今河南開封),黃河、汴河洪水直接危及都城,所以北宋王朝高度重視對黃河的治理,傾(qing) 注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到治河中。北宋治河的主要任務就是對黃河下遊洪水災害的防禦和抗災,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築堤、堵口、引河、減河。同時對堤防管理也高度重視,“河堤使製”便應運而生,在國家層麵以防洪為(wei) 主要職責的“河堤使製”在黃河和汴河上建立起來。
據《宋史·河渠書(shu) 》記載:宋太祖趙匡胤乾德五年(公元967年)正月,“帝以河堤屢決(jue) ,分遣使行視,發畿甸丁夫繕治。自是歲以為(wei) 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畢。是月,詔開封大名府、鄆澶滑孟濮齊淄滄棣濱德博懷衛鄭等州長吏,並兼本州河堤使,蓋以謹力役而重水患也”。在黃河屢次決(jue) 口京畿地區頻繁遭遇大水災的形勢下,宋太祖趙匡胤下詔,令沿黃河的開封、大名、鄆、澶、滑、孟等府州長吏兼任本州管轄範圍內(nei) 河、汴的“河堤使”,負責堤防的修守,這是宋代實施“河堤使製”的肇始,為(wei) 北宋以後各朝對黃河堤防的管理、黃河職官製度的設置奠定了基礎。江河河堤使設置和防汛管理製度後來推行到黃河、長江、永定河等河流,以保護都城和重要設施的防洪安全,沿用數千年。
開寶五年(公元972年),趙匡胤還下詔設置專(zhuan) 管河事的官員,“自今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員,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闕員,即以本州判官充”,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官員河、汴修防責任。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wei) 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從(cong) 而加強了河防的行政管理。
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太宗帝趙炅下詔:“長吏以下及巡河主埽使臣,經度行視河堤,勿致壞隳,違者當置於(yu) 法。”規定巡河使臣必須按照要求巡視河工,及時發現問題和興(xing) 工修複,如果河堤有毀壞的情況沒有被發現,當依法處置。巡河製度明確了責任主體(ti) 和懲罰機製。
鹹平三年(公元1000年)真宗帝趙恒詔令:“緣河官吏,雖秩滿,須水落受代。知州、通判兩(liang) 月一巡堤,縣令、佐迭巡堤防,轉運使勿委以他職。”規定沿河的官吏,若任期已滿調任他職,必須要等到水毀工程修複後才能調任。詔令還要求黃河、汴河沿線的知州、通判兩(liang) 月一巡堤,縣令要輔佐知州和通判並輪流進行巡堤,這期間,轉運使不能安排縣令其他工作,並賦予轉運使考察各級官員河工績效、舉(ju) 薦升遷的職責。
北宋的“河堤使製”通過皇帝的詔令發布和實施,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製度影響力,不僅(jin) 涵蓋官職設置、責任劃分、任務要求,還明確了離任要求和懲罰機製,契合黃河治理的需要,也對後世江河管理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

公元1127年“靖康之變”後,宋室南遷。宋金對峙大體(ti) 以淮河為(wei) 界,金鞏固了北方的統治,黃河流域基本為(wei) 金所管理,金承繼了京畿地區的河工管理。
水行政管理上,金承唐宋製,設都水監總管河防事宜。在黃河的職官設置上,建立巡河官製度,規定在黃河每埽設立散巡河官一員,並設都巡河官六員,分管全河二十五埽。金朝還動用兵役參與(yu) 防汛和河工修守,全河共設埽兵一萬(wan) 二千名。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黃河在衛州決(jue) 堤,金世宗(完顏雍)鑒於(yu) 河患頻繁,已設置的埽兵數不足,遂下詔增設人員,“沿河四府十六州之長貳皆提舉(ju) 河防事,四十四縣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即規定沿黃各府、州、縣的行政官員正副職,要承擔起黃河治理的各項管理責任,明確南京、歸德、河南、河中的四個(ge) 府及所屬的十六州,包括:懷、同、衛、徐、孟、鄭、浚、曹、滑、睢、滕、單、解、開、濟、陝州,十六州所屬四十四個(ge) 縣的縣令也要協助河防。
金章宗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頒發《河防令》,規定了中央、州縣的河防職責,如每年汛前戶部、工部、都水監派出河防檢視官、散巡河官、都巡河官沿河巡查河防,考核是年河工歲修情況,並檢查次年春修備料,待秋冬黃河安流後,才能回京還職。《河防令》表明金代“河長製”的設置,具有較強的法規意識,不僅(jin) 強化沿黃各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對黃河河防事務的管理職責,而且還體(ti) 現了協同治理黃河的特點,無論是從(cong) 中央派下來的官員,還是專(zhuan) 業(ye) 河防機構的散巡河官、都巡河官,加上沿黃各府、州、縣的官員,在各司其職的同時,發揮著決(jue) 策、協調、管理的作用,加強治河的統一管理。
金代的“河長製”從(cong) 製度設計上體(ti) 現了威權黃河防汛、防洪管理的特點,為(wei) 明清時期工部、戶部領禦史銜的外派官巡視河工,與(yu) 聽命皇帝的河道總督專(zhuan) 管這一機製的濫觴。

從(cong) 唐代的“渠鬥長製”,北宋的“河堤使製”,到金代的“河長製”,變化的是曆史的變遷、朝代的更迭,不變的是“河長製”的延續、傳(chuan) 承和積澱,不僅(jin) 僅(jin) 是名稱上的一致,在頂層設計、製度內(nei) 涵、價(jia) 值取向上都呈現出連續性。
頂層設計的連續性。唐代、北宋、金代“河長製”的設計均體(ti) 現了國家意誌,都是在中央政府層麵上通過設立“河長”對河流、灌區、渠道進行管理的製度安排,體(ti) 現出國家對河流、渠道行政管理的加強,唐、金兩(liang) 代還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更凸顯“河長製”的地位。
製度規定的連續性。北宋、金代的“河長製”在製度內(nei) 涵上也基本一致,在設置專(zhuan) 門的黃河行政管理機構的基礎上,賦予了沿黃河行政區劃的行政長官黃河防汛、黃河治理的責任。宋太祖下令要求沿黃河的17個(ge) 州的知州要兼任本州管轄範圍內(nei) 的黃河“河堤使”,金世宗下詔要求沿黃河的16個(ge) 州的知州以及副職要負責河防之事。在北宋賦予知州職責的基礎上,金代還明確了各州所屬縣的縣令也要輔佐知州進行黃河的治理,形成上下協同、共擔其責的架構。
價(jia) 值取向的連續性。唐代、北宋、金代的“河長製”在責任追究、獎罰措施等方麵有共同的價(jia) 值取向,唐代的“渠鬥長製”規定,每年年終,府和縣會(hui) 派官員對各個(ge) 渠道和閘門的長吏進行督導和考核,考核好的,要“錄其功”;宋太宗時規定,如果“河堤使”和水利官員巡河不認真,黃河出現問題,要“違者當置於(yu) 法”,即要依法懲處;金代《河防令》明確朝廷每年汛前派出河防檢視官員與(yu) 沿黃的州縣“河長”沿河巡查、落實防汛舉(ju) 措、檢查防汛備料,如遇到黃河出險,要一同進行搶險,必須等黃河安瀾後,才能離開返京複命還職。這種獎罰分明的管理機製有力保障了“河長製”的實施,其價(jia) 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使得“河長製”更具有曆史的連續性和影響力。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牛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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