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科普:為什麽這些國家對生物降解塑料如此慎重?
來源:擺脫塑縛
發布時間: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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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降解塑料具有一定的社會(hui) 、環境和經濟利益,然而,它同時還具有許多實際和潛在的障礙。經桌麵調查,我們(men) 發現以下這些國家和和國際組織對生物降解塑料持有慎重的態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yi) 。

01

三大國際組織指出生物降解塑料應用存在的難點

聯合國(UN)主要針對後端處理指出生物降解塑料應用所存在的難點。通常“可生物降解”的塑料物品隻有在長期暴露在50°C(122°F)以上的高溫下才會(hui) 完全分解,焚燒廠是能滿足條件的,但在自然環境中卻很難。因此,即使是來自可再生資源(玉米澱粉、木薯根、甘蔗等)或細菌發酵糖或脂類(PHA34)的生物塑料也不會(hui) 在自然環境中自動降解,尤其是在海洋中。

同樣地,歐盟(EU)也指出,目前大多數標示為(wei) 可生物降解的塑料通常在特定條件下降解,而這些條件在自然環境中並不容易找到,因此仍然會(hui) 對生態係統造成危害,海洋環境中的生物降解尤其具有挑戰性。

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指出的難點涉及多個(ge) 方麵。生物塑料以及其他以生物為(wei) 基礎的產(chan) 品具有很高的社會(hui) 、環境和經濟利益。然而,盡管存在這樣的好處,還是有許多實際和潛在的障礙。

成本方麵,目前生物塑料的生產(chan) 成本高於(yu) 石化產(chan) 品。

研究方麵,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缺乏共識,因此難以對生物塑料減少溫室氣體(ti) 排放的潛力進行充分評估。

政策方麵,在許多國家,生物燃料相關(guan) 部門受益於(yu) 優(you) 惠政策製度,對與(yu) 之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生物塑料相關(guan) 部門不利。

公眾(zhong) 態度方麵,在先進的生物處理設施中,使用合成生物學等技術存在公眾(zhong) 抵製的可能性。

土地資源方麵,關(guan) 於(yu) 將土地用於(yu) 非食物用途以生產(chan) 作物的相對優(you) 點,現存在爭(zheng) 論;此外,在土地資源有限的國家,獲得充足的生物質來源受到限製並依賴於(yu) 國際生物質貿易,而關(guan) 於(yu) 可持續性等術語和概念的國際標準缺乏標準化和有限協調,可能會(hui) 成為(wei) 國際貿易的障礙。

後端處理方麵,生物可降解和持久生物塑料的回收和處置基礎設施不足,導致塑料和“微塑料”在環境中積累,尤其在海洋環境中。

針對生物降解塑料應用存在的難點,歐盟(EU)提出了一些解決(jue) 方案。首先,向消費者提供清晰和正確的信息,以確保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存在不會(hui) 被作為(wei) 亂(luan) 扔垃圾的理由。要做到這一點,可以澄清哪些塑料可以貼上“可降解”的標簽,以及使用後應如何處理。再者,歐盟委員會(hui) 將確定具有明顯環境效益的申請,以刺激創新和推動市場朝正確方向發展。為(wei) 充分分類和避免虛假環境聲明,歐盟委員會(hui) 將提出統一的規則以定義(yi) 和標簽可降解塑料與(yu) 生物可降解塑料,並將開發生命周期評估以確定其在何種條件下使用是有益的,以及此類應用的標準。最後,一些聲稱具有生物降解特性的替代材料,如“氧化可降解塑料”,實際上並沒有被證明具有環境優(you) 勢,反而會(hui) 快速分解為(wei) 微塑料,歐盟委員會(hui) 已開始致力於(yu) 限製其使用。

02

英國、美國與(yu) 加拿大在生物降解塑料應用上呈保守態度

英國現階段不支持工業(ye) 堆肥包裝的普遍使用,因管理工業(ye) 可降解塑料包裝的一般廢物管理基礎設施現在還不適合使用。此外,若無專(zhuan) 門的可堆肥垃圾箱,消費者可能對如何處理可堆肥包裝感到困惑,這可能導致對普通塑料的回收汙染(如果在普通塑料的回收流程中混入了生物降解塑料,可以導致回收產(chan) 品的質量下降或耐久性變差)與(yu) 亂(luan) 丟(diu) 垃圾的現象。封閉環境可以成為(wei) 例外,如體(ti) 育賽事和有餐飲設施的工作場所,這些地方有專(zhuan) 門的處理和收集服務。

英國學者薩拉·格林伍德指出,可堆肥包裝並非如大部分人所想象般“可以變成堆肥”,事實上“它不能”,它會(hui) 變成“二氧化碳、水或甲烷”,“留下少量的生物質”,是一個(ge) 非常非常緩慢的過程。

此外,還存在一些尚未得出結論的問題:可生物降解垃圾的普遍增加是否會(hui) 導致更多的甲烷排放?食品包裝和食品安全問題?相關(guan) 的額外測試費用是否存在負擔?以及在當前的標準中,最終進入下水道的可生物降解塑料可能會(hui) 堵塞汙水係統。

1992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FTC)製定了環境營銷聲明使用指南《綠色指南》,為(wei) 生產(chan) 商和營銷商提供關(guan) 於(yu) 其產(chan) 品可接受的環境效益聲明的具體(ti) 指導。該指南適用於(yu) 各種材料類型的廣告和營銷實踐,包括可降解塑料。2011年,美國通過了一項立法,將限製使用可降解術語的範圍擴大到幾乎所有塑料產(chan) 品。法律要求環境主張有明確的科學證據,指出生物降解是一個(ge) 依賴於(yu) 物理和化學結構、環境條件和時間的複雜過程。2012年,《綠色指南》增加了使用“可堆肥”和“可降解”等術語的例子和指導。

在加拿大,塑料袋從(cong) 2013年開始在多倫(lun) 多被禁止。該禁令包括“可降解、可生物降解、可光降解或類似材料”。

03

美國加州與(yu) 馬裏蘭(lan) 州對生物降解塑料進行營銷監管

美國加利福尼亞(ya) 州通過嚴(yan) 格的法律,規範在加州銷售的可降解塑料產(chan) 品的營銷和標簽,包括那些聲稱是“可降解的”或“可生物降解的”塑料產(chan) 品。環境營銷宣傳(chuan) 必須有可靠的科學證據證明,並符合規定的標準,以防止誤導消費者關(guan) 於(yu) 可降解塑料產(chan) 品對環境的影響。

2011年,加州總檢察長對三家公司提起了史無前例的“綠色清洗”訴訟,指出其“100%可生物降解和可回收”的表述做出了虛假和誤導性的聲明。根據2012年達成的一項和解協議,這些公司被要求從(cong) 其以添加劑為(wei) 基礎的產(chan) 品中移除生物降解性和可回收性的相關(guan) 表述,支付和解罰金和費用,並通知客戶。

位於(yu) 加州西南部的洛杉磯不推薦“生物塑料”或“可堆肥塑料”產(chan) 品的使用,因其不能在當地堆肥。洛杉磯路邊回收計劃和商業(ye) 特許經營回收計劃的汙染物包括“生物塑料”或“可堆肥塑料”產(chan) 品。

從(cong) 2018年10月1日起,美國馬裏蘭(lan) 州禁止任何人銷售標有可生物降解、可降解或可分解的特定塑料產(chan) 品,特定情況例外;且禁止任何人出售標示為(wei) 可堆肥或家庭可堆肥的指定塑料產(chan) 品,除非該塑料產(chan) 品符合指定標準。針對禁令,建立指定的處罰、規定對具體(ti) 處罰的處分等。

此外,位於(yu) 美國俄勒岡(gang) 州的城市波特蘭(lan) 政府指出標有“可降解”、“可生物降解”或“植物製成”的塑料物品不能在波特蘭(lan) 堆肥,且其對環境的負麵影響可能等於(yu) 或大於(yu) 傳(chuan) 統塑料,而且不太可能減少海洋中的塑料汙染。隨著“可堆肥”一次性物品技術的改進,這種情況有可能改變。

04

生物降解塑料應用應得到慎重對待

生物降解塑料實際和潛在的障礙,體(ti) 現於(yu) 成本、研究、政策、公眾(zhong) 態度、土地資源、後端處理等多方麵。此外,那些尚未得出結論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包括甲烷排放量的增減、食品包裝和食品安全問題、生物降解塑料堵塞汙水係統的可能性。

聯合國(UN)、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與(yu) 歐盟(EU)均指出生物降解塑料應用存在的難點。針對難點,歐盟(EU)嚐試提出了解決(jue) 方案。英國、美國與(yu) 加拿大在生物降解塑料應用上呈保守態度。美國加州、馬裏蘭(lan) 州對生物降解塑料進行營銷監管。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jia) 值,對此我們(men) 可以認識到:生物降解塑料的應用並不是一個(ge) 簡單可行的解決(jue) 方案,應當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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